妻子想人工授精为夫生孩子 死囚有生育权吗?
国内代孕有风险吗
浙江省舟山市一个名叫罗锋的青年为工作琐事与同事发生争吵,因一时过于激愤冲动,将同事打死,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其结婚不久的妻子郑雪梨向法院提出一个石破天惊的请求,想人工授精为深爱着的新婚丈夫生子育女。 郑雪梨的请求难倒了法院,因为没有这样的法律条文,况且在全国尚属
天津代怀生男孩宝宝_武汉神州中泰代孕公司先例,无从参考。郑雪梨此举闯进了一个法律盲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是否能捐精子﹖他享有生育权吗﹖ 新闻事件 1 命案突发竟是由5元钱引起 罗锋为原浙江省舟山市海口港城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今年5月29日下午3时30分许,罗锋在公司经理室内因琐事与公司副经理王莹发生争执。争吵中,罗锋手持一把八角榔头朝王莹头部连续击打10余次,致使王莹当场倒地死亡。然后,他将王莹的尸体拖到卫生间旁边的小房间藏匿起来。 4时30分许,该公司总经理费晓军回到公司办公室,进屋后即遭罗锋用榔头击打。费晓军连喊“侬咋啦,我是侬阿哥”,并夺下榔头。接着,罗锋告诉他王莹已被自己打死了。费晓军假称找钱帮罗锋外逃,借机逃出报警。公安机关随即赶到现场,将罗锋抓获。 今年7月31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并于8月7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锋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抚养费、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根据罗锋供述,他与被害人王莹之间平时没有矛盾,事发当时是因为5元钱的车费报销问题与王莹发生争吵。王莹先动手打了他一记耳光,继而又用一把八角榔头痛打他头部,致其右侧头部红肿后一时失去理智,激怒之下行凶并最终酿发惨案。 2妻子发誓要替狱中丈夫生小孩 罗锋家里就他一根独苗,父母亲都已年过五旬。罗锋被一审判了死刑后,其妻郑雪梨还是下决心不再离开年老的公婆,要留下来与公婆相依为命。为了不让公婆晚年太凄凉,郑雪梨决定要生个孩子。想通过人工授精的方法替丈夫生个小孩,以宽慰罗锋及他的家人。 罗锋在看守所里还有过检举他人的立功表现,村里口碑也很好。郑雪梨说,罗锋被一审判处死刑后,有750多个村民自发组织并联名写信给政法部门,希望“给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看守所的旁边有个小店,店里的大妈说,郑雪梨天天会来这里等她的丈夫,而且一站就是几个小时。她天天必来,如果白天没看到她,晚上肯定能看到她。大妈还开始为郑雪梨的身体担忧。有时偶尔有一两天没看到郑雪梨,大妈就担心郑雪
天津代怀生男孩宝宝_武汉神州中泰代孕公司梨是否出什么事了。有几次,郑雪梨来时天气好好的,可站一会儿后下起了大雨,郑雪梨就站在雨中。大妈见了心疼,怕她淋伤了身体,就过去劝郑雪梨早点回家。大妈看到了郑雪梨满脸的水,也不知道那是雨水,还是泪水。郑雪梨说:“我心里只有一个念头,我要天天在这里等我丈夫。让丈夫明白,在这世界上,她老婆还在深深地爱着他,并希望他早日劳教好、重新做人。” 3人工授精请求书已递交省高院 罗锋的辩护律师杨律师向罗锋提出郑雪梨的请求时,罗锋也同意人工授精。 7月底,郑雪梨委托杨律师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要人工授精、替罗锋生儿育女的请求。法院有关人员说,从来没听到过这种事情,而且从法律上也找不到相关条文,所以不知道可不可以这样做。另外,在舟山也没有相关的医疗设备,所以郑雪梨的愿望没有得以实现。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罗锋死刑后,罗锋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9月26日,郑雪梨又向浙江省高院书面上交了为罗锋生儿育女的请求书。法院是否会同意郑雪梨的请求呢?11月26日,记者赶赴浙江省高院采访。因为案子还在审理阶段,所以浙江省高院并没正式接受记者的采访。记者只是了解到,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是否可通过人工授精等方式生育小孩,在全国尚属首例。所以法院也不可能一下子就有个明确的答复,他们还要慎重考虑,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引发话题 人工授精遭遇法律空白 涉嫌犯罪被监禁的人,是否可以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繁衍后代,这是生物技术给法律带来的新问题。法院是否会同意郑雪梨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丈夫进行人工授精的请求,法律界人士对此议论不一。 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吕俊认为,因为犯罪行为被监禁的
人,是否可以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繁衍后代,是生物技术的发展给法律带来的新问题。罗锋的妻子提出的要求是目前在我国见诸报端的第一例这样的案件。 吕律师认为,罗锋妻子郑雪梨的这一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被监禁的人被限制的权利应当仅限于人身自由,其他权利如果没有明确的相反规定,应当认为同普通人一样可以享有和行使
天津代怀生男孩宝宝_武汉神州中泰代孕公司,只是必须不违反被监禁的特殊条件。如被监禁的人如果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其选举权就应当受到保护并尊重。其受教育权、名誉权等民事权利也一样。 生育权完全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其行使不影响其他人的权利。特别应当指出的是,由于现代科技的发展,人工授精完全可以在不违反现有监规的条件下完成,并且不会给看守所带来特别的不便。 承认和尊重被监禁的人包括死刑犯的生育权,所体现的是社会人文的关怀精神,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被限制人身自由者是否有捐精权
那么,死刑上诉中的被告人是否有捐精权?记者采访了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陈有西。 陈律师认为,人类生物工程技术的发展,对原有的伦理和法律秩序都提出了挑战。法律是上层建筑,同现实生活相比,是相对滞后的事物,只有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了无法调和的矛盾,法律秩序和法律原则才会出现。 对于已经被一审判处死刑的未决犯,有没有生育和延续后代的权利,即使是在一直强调“人权”的西方国家,也是一个新的课题。法律不可能有现成的答案。因为这对于全人类而言都是一种新的科学技术带来的挑战。即除了“性接触”以外,人类也掌握了延续后代的技术。像安乐死问题、克隆人问题、人和动物器官移植问题、人工授精可能带来的乱伦问题和近亲繁殖问题,整个人类社会还没有制定出一个明确的规则。 因为尖端科技是少数人在研究、在突破;而法律则是社会性的,是大众的约定俗成,根据社会的需要、社会的意志在制定,因此法律滞后于这些尖端突破是正常的。 那么,现在是否可对死刑犯捐精问题作个权威的结论呢?陈律师认为,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学者再高明,也无权自己创造法律。法律是全国人大才能制定的。但学者可以按照已有的法律原则,按照已有的规定,分析出一些符合现在已有规则的意见来。 一审被判死刑的在押犯,属于未决犯,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在终审判决生效之前他都还不是罪犯,只是被羁押丧失人身自由的刑事被告人。关于在押人员的性的权利的问题,类似的规定在1963年的时候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有一个《关于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恋爱和结婚问题的联合批复》,规定缓刑、假释的罪犯,恋爱和结婚无需经过批准。从这些早时期的规定看,罪犯的性权利没有被剥夺,其被剥夺的是人身自由的权利,因为被关押,所以丧失了性的权利。 陈律师认为,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公民有在自己临终时捐献器官和遗体的权利,这对死刑犯也是允许的,并没有特别禁止的规定。因此,从这个角度分析,捐献自己身体的某部分,包括精
子,应该不属于禁止之列。但这个“第一例”要作出决定,确实不是某一司法人员、某一个基层法院可以擅自做主的。所以,被申请的法院持慎重的态度是完全正确的。 死刑待决犯是否有生育权 郑雪梨的请求触及了法律法规的某些空白点。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张国华律师认为,该案终审判决尚未下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关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该案被告人目前在法律上还不是一个有罪之人,对他采取的强制措施还不具有处罚性质,他的生育权自然应予保障。《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这一条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中包含了生育子女的权利。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有生育上的义务相应地也必然有生育上的权利。 因此,生育权也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对于妇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联系到本案,现在的情况不但涉及到被告人的生育权,还涉及到其妻子的生育权。 首先,被告人的生育权应予保证,因为刑法并没有剥夺犯罪分子生育权的规定。生育与人身自由有一定的关系,对刑事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自然意味着对其行使生育权方式的限制,但限制并不是剥夺。在这方面,对被告人生育权的保障与其他权利的保障是一样的。因此,如果罗锋要生育子女,在方式上可以与众不同,但在不影响对其罪行的追诉和处罚的前提下,其生育权利还是要保障的。这一点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难题。 该案中罗锋的妻子郑雪梨并没有犯罪,她的生育权利更不应予以剥夺。由于被告人罗锋是她的合法配偶,其生育权的实现必须由被告人配合,对此法律必须予以保障。由于对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合法的,她在行使这一权利的时候必须要在方式上受到一定的限制。这并不是国家或者法律给她设置的障碍,而是作为其配偶的被告人为其带来的障碍。 张国华律师认为,死刑是一种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生命被剥夺后,其生育权利自然不复存在。但这是权利主体的消失而不是权利的剥夺。 除了生命权之外,死刑犯被直接剥夺的还有政治权利,有的还附加罚金和没收财产。但附加刑中并不包括剥夺生育权。因此,即使被告人最后被判处死刑,在死刑执行以前他还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其配偶也还享有与其共同生育子女的权利。王朝前 《北京晨报》 200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