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是个对应性的概念,通俗点讲就是坊间常说的“私生子”,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在有些国家,非婚生子女不享有婚生子女的权利,其地位远远低于婚生子女,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那么,我国是怎么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权利的呢?本期案例杨先生与胡女士同居并于2007年育有一女胡某,后来杨先生因为各种原因并未和胡女士结婚,而是于2008年4月与秦女士结了婚,婚后两人又育有一女。胡女士和杨先生双方约定其女胡某由胡女士抚养长大,并签订了《子女抚养及财产处理协议书》,协议约定:胡某由其母胡女士抚养,杨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直至女儿20周岁时止。协议签订后,杨先生只支付了2个月抚养费就不再支付,于是胡女士以女儿胡某的名义于2008年起诉到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自2007年12月开始杨先生每月支付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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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1万元,直至胡某20周岁。对于此判决双方均未上诉。此后,胡女士分别于2010年4月12日和2011年10月13日要求将抚养费调整到每月12000元和每月20000元至胡某20周岁,杨先生认可并出具了承诺书。然而事情并未至此
结束,2014年6月5日,胡女士又以胡某的名义起诉至法院,称杨先生自2014年2月起未再付抚养费,要求杨先生支付自2014年2月起每月抚养费2万元至胡某20周岁止。法院支持了胡某的请求,于201
武汉供卵试管助孕机构_神州中泰孕育中心4年7月做出判决。胡女士和女儿胡某三番四次找到杨先生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行为激怒了杨先生的配偶秦女士,她认为之前的判决
武汉供卵试管助孕机构_神州中泰孕育中心严重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她和她与杨先生的婚生女儿小杨的合法权益,于是将杨先生和胡某告上法庭,以第三人诉讼的形式请求法院判决撤销2014年的判决。我们先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一审法院认为:杨先生应给付的抚养费实际是与秦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而且并无证据证明秦女士准允杨先生与胡女士关于胡某抚养费的承诺。因此,认为之前的判决损害秦女士的民事权益,判决撤销原先的判决。胡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则判决:驳回秦女士请求撤销原判决的诉讼请求。大家可能会感到很奇怪,为什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最终判决背道而驰呢?我们来一起分析一下。其实本案的争点只有一个,就是秦女士对撤销原判决的请求权能否成立?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两点来看:第一,从先前生效的判决中可以看到,在胡女士2010年4月和10月分别要求调整抚养费金额时,杨先生在两份承诺中均表明“如果以后有任何原因(如家人的压力上法庭)等产生关于此事的法律纠纷,本人请求法院按照本人此意愿判决。”因此,法院于2014年作出的判决内容并无不当。第二,对于上述抚养费费用及期限是否侵犯了秦女士的和杨先生夫妻共同财产?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
,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为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本案中,虽然杨先生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确实高于一般标准,但是在父母经济状况允许的情况下,都应该为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学习条件。杨先生承诺支付的抚养费金额
武汉供卵试管助孕机构_神州中泰孕育中心始终在其个人收入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审理过程中法院也查明杨先生这几年收入稳中有升,因此也不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所以,二审法院最终判定杨先生支付给胡某抚养费的行为并未侵犯其与秦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无论父母辈有怎样的恩怨情仇,孩子都是无辜的,既然选择让孩子出生,就要对其尽到最大的责任。本文由“赢了网法律七点半”原创,如需转载,请后台联系我们,谢谢配合!